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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香港结了婚,但在澳门工作,因应酬时,在珠海夜总会玩时,认识了一小姐,并出了街,之后…她从始没上班了,我们一起,每月付足她生活费(有多没少),额外的小礼物…后来在她多次要求下(平时聊天有关记录证明有),有条件地(这两年她不会跟我分手;以后不上夜总会做小姐的工作及这房子将来她自用或变卖的钱,是用作她将来要结婚用的),额外买了一房子给她.. 过情简说如下:她看中单位,我给现钱她落订﹝我从香港银行提款记录有),跟着地产帮她搞了份假的工作证明,给银行办理按揭手续,银行批核了,我再给现钱她付首期余额﹝我从香港银行提款记录有),直至房产证出来,收了房子,而注册房产证的名字是她,及后我再付现钱﹝我从香港银行提款记录有),买齐全房子的家电,自住至今…. 现最近发现她不妥及用点手段,迫我走及分手…. 现想问,跟据上述各种原因及当中过情中的,我可否拿回这房子的房产业权或可怎办呢? 谢 (如要电话或会面,我普通话不太好,最好识粤语的)

诉讼 2009-12-21 16: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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