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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偷来的鸡,价值300元人民币,而收购要如何处罚?

刑事辩护 2008-07-01 16: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不构成犯罪,可以进行治安处罚。
  • 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将我国刑法第312条规定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代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7年 5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年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将以往销售赃物罪的行为方式作了补充,将“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低债的”等犯罪所得机动车行为明确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述司法解释创设一项新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或拆解、拼装、组装、或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更改车身颜色或外形、或提供、出售车辆号牌、证件、来历凭证的,将以该罪名定罪判刑。 从上述看规定看,不构成犯罪,因为偷鸡的人不构成犯罪(仅300元,最低800元才构成盗窃罪).就不可能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但可能治安处罚.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 这位朋友,你好! 1、刑法中的收购赃物罪。 2、但这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如果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向本律师发布一对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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