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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女)2003年至2007年期间在昆明某大学(事业单位)教书,期间与北京工作的陈某结婚。2007年刘某辞去工作到北京,当时将其档案寄存到其原籍云南省某市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后拟将其档案调回北京海淀区人事局才才交流中心寄存,而海海淀区人才交流中心要求原档案寄存地云南省某市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出具行政介绍信和工资介绍信,而原单档案寄存地云南省某市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拒开行政介绍信和工资介始信。请问原单档案寄存地云南省某市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是否有义务为其出具行政介始信和工作介介绍信,法律依据是什么?

其他 2013-09-11 20: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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