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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购买原告一台机器,但机器没有合格证,生产出来的产品也不合格,机器款超出同类产品四倍价位,所以我父亲没有付款。法院判决我父亲还钱给原告。但因为我父亲没有偿还能力,所以法院在2007年时把我家现住房给拍卖了,在2008年时我办理的房产证,土地证在建房时就是我的名字。(我们的地皮是拆迁安置时政府划拨的)。在今年的11.13号法院把我叫去,让我为我父亲还钱,当时他们以要是我不答应就让我们搬离现在的住房,把房子交给买主,所以我写了一个保证,说我自愿为我父亲还钱,现期两个月。我想问一下,法院在不通知我的情况下,拍卖我的房子是否合法,有没有权力要求我必需为我父亲还钱,在我写了那个保证后是不是就不能反悔?

拆迁补偿 2009-12-30 22: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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