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61号文件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
(一)自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颁发之日起已满五年;
(二)已交清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款和有关税费,或已按贷款合同规定缴付经济适用住房按揭贷款本息;
(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上注明的所有申请人已签署书面同意出售意见;
(四)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售的情形。
2、依据《江西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规定:
第十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有关税费:
(一)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属行政划拨的,购房者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属出让的,购房者按规定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缴纳标准按标定地价的10%缴纳,没有确定标定地价的按交易额的1%缴纳。购房者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后,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办理产权登记。
(二)营业税。出售人将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免征营业税;出售人将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的差额计征营业税,由出售人缴纳。
(三)土地增值税暂免征收。
(四)个人所得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执行。
(五)契税。暂按交易额的2%计征,由购房人缴纳。
(六)印花税。由买卖双方各缴纳交易额的0.5‰。
(七)房屋买卖手续费。按交易额的0.2%收取,买卖双方各负担一半。
(八)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费。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赣财综字〔1997〕131号文规定每证按50元收取,由购房人交纳。
(九)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赣价房字〔2000〕5号、赣财综字〔2000〕43 号文件执行。精装本每本35元,简装本每本18元。
第十一条 职工个人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取得的价款,应当缴纳所得收益。所得收益根据首次上市出售房款扣除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内的当地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和原支付的超过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房价款以及有关税费后净收益,其中,超过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住房面积标准内的净收益按下列规定超额累进比例缴纳。
(一)成交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在当地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含本数)以下的部分,不缴纳所得收益;
(二)成交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超出当地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上至1.5倍以下(含本数)的部分,收益的80%归出售人,20%缴纳所得收益。
(三)成交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超出当地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1.5倍以上的部分,收益的60%归出售人,40%缴纳所得收益。职工个人上市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再缴纳所得收益。
不知你清楚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