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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2004年3月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3月到期,合同约定工资2310元、月,今年3月,A公司以业务困难为由,将我的工资调整为临时特别工资1500元、月,现A公司又提出安排我到有关联业务的另一家独立法人B公司(原公司控股)上班,但是要求我主动在A公司辞职,请问我能否要求原公司经济补偿?如能,应按合同约定工资赔偿还是临时特别工资赔偿?

其他 2010-01-01 20: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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