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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从2004年3月起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3月到期,合同约定工资2310元、月,今年3月份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把我的工资调整为临时特别工资1500元、月,现A公司又遇安排我去其控股的另一独立法人公司B公司工作,但是要求我主动在A公司辞职,不予任何补偿。请问这种情况我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吗?如果可以,那种工资标准补偿?另A公司暗示如果要求补偿,A公司会利用其在B公司的控股股东地位让B公司不可能聘用我,请问这算不算一种威胁?

其他 2010-01-01 20: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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