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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爷爷奶奶在去世前分别订立遗嘱把房产留给我父亲及大伯,现我大姑起诉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遗嘱为代书遗嘱,无代书人签字,两个证人签了字,其中一个证明人代理遗嘱人签字但前的事自己(证明人)的名字,立遗嘱人案有手印(因其不会写字)。一审证人均出庭证明立遗嘱的真个过程,一审法院判定遗嘱有效,驳回原告诉求。现原告上诉至中院,中院如何审理?是否会认定遗嘱无效?一审时有我(非律师)代理出庭的。谢谢!

其他 2010-01-05 12: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中院基本会维持原判。
  • 《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这是对代书遗嘱的概括规定,其订立的具体程序如下:   1.遗嘱人欲立遗嘱时,首先应邀请两名以上见证人到场,并请其中一人做代书人。  2.由立遗嘱人口述,代书人作记录。  3.代书完毕,代书人必须向遗嘱人和其他见证人宣读记录即遗嘱全文,或者传阅;并经遗嘱人审阅全文后,至遗嘱人完全同意和认可为止。之后,代书人应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和地点,并记明代书人姓名。  4.最后,由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如遗嘱人不会写字,应以按手印代替,由代书人在其手印前写明遗嘱的姓名。   由上可知,其中一个证明人代理遗嘱人签字虽签的是自己(证明人)的名字,可认定是代书人签字,也有见证人、遗嘱人按得手印,能够体现出遗嘱人的真实意愿,程序也合法,正常情况下,中院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
  • 无代书人签字,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真实性无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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