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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技术转让协议中规定,转让方以独占、排他方式许可甲方实施其所拥有的8项申请专利及专利权,受让方受让该项专利的实施许可并支付相应的实施许可使用费;其中实施方式规定为: 以产品实现量产的方式,将属于该款产品的专有专利8项以排他方式许可甲方实施,待授权后独家转让于甲方。 8项专利中,两项已授权但知产局网站仍未公布,其他六项已有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但仍在审查中还未授权。 请问这8项专利实施下列这种做法是否恰当? 两项已授权的直接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其余六项签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待六项授权后再签专利权转让合同。 请给与指导。谢谢!!在线等。。。

其他 2010-01-05 16: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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