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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局要求占有30%股份的股东,全额支付员工工资,并且告知股东说企业虽为个人独资但实为合伙企业,合伙人之间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要求法人与股东中的任何一人承担责任。想请问的是1.法人的资产状况尚未清算并且在商讨工资发放方面不停地表达无力偿还这样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个人财产来偿还工资。2.如何确定企业是合伙企业还是个人独资,这两种企业对于偿还员工工资方面有什么不同。

破产清算 2017-12-10 19:43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1.员工不可以申请。 2.个人独资,企业无法承担的,只能找一个股东承担。 3.合伙企业,企业无法承担的,是合伙人都可以找,合伙人越多,工资越有保障。
  • 可以向上级部门申请复议,撤销关于劳动局认定的该企业为合伙企业的决定,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 可以向上级部门申请复议,撤销关于劳动局认定的该企业为合伙企业的决定,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 可以向上级部门申请复议,撤销关于劳动局认定的该企业为合伙企业的决定,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 一般不能的。。。
  • 在合伙企业无偿债能力时,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如果某合伙人向合信企业提供了贷款,或有未提取属于他个人的工资和奖金,应先用这部分债权应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偿付;若已无个人财产可以抵偿,这一损失由其他合伙人承担。这一程序在合伙人个人也遭受破产时,就有例外。在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债权或未提取的工资或奖金应先偿付个人债务,而不是先去抵消合伙人资本账户的借方余额。
    合伙企业清算程序可分以下四个步骤:(1)变卖企业资产;(2)确认清算损益、支付清算费用;(3)收回债权、清偿债务;(4)分配剩余资产
  • 合伙企业的破产清算: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八十九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九十一条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十二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 可以向上级部门申请复议,撤销关于劳动局认定的该企业为合伙企业的决定,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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