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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房屋两层,产权属污水处理厂。后污水处理厂租给了张某,并在协议中说明不得转租。去年5月份张某租了第二层给我经营。年租金3万,我预付了2万和4千押金,剩余的1万商定去年10月1日前付清。后由于我经营不善(期间张某的大黑狗总是呆在门口,严重影响我的生意),遂决定与张某终止合同。我说明了我的情况,张某未表示异议。由于原来的2万租金可以持续到12月底,张某建议我将店面转让给别人。我同意了。后到了12月底,我的店面未能转让出去,所以我在1月4日将我的东西搬出。从9月底到12月底,我的店面处于停顿状态,但张某逐渐把她的杂物堆积在楼梯上面。她这样做是否默认了(到12月底)合同的解除?产权方污水处理厂与她的协议中说明不得转租,那她与我的合同有效吗? 我与她的合同中规定,乙方因特殊原因需解除合同需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并商定损失赔偿。我是9月底通知她的,到12月底解除合同应该是满3个月吧,当时她并未提出损失赔偿。另外合同还规定如一方毁约,应赔偿租金的200%作为违约金。现张某要求我再支付给她1.5万作为违约金,请问这合法吗?我还能要回我的4千块押金吗? 问题很多,请各位律师大人不吝赐教!谢谢!

其他 2010-01-06 21: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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