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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爸在工厂工作近6年,在车间摔伤,重伤植物人,住院快1年,劳动仲裁认为没有劳动关系,上诉法院,法院没有判决结果,只是调解最终确定为 20万赔偿金,一次结清。现在我想问这样调解是否合理,有没有具体依据?还有疑问是为什么没有劳动关系,具体说明:我爸爸是被厂里的工人召集到厂里工作,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召集人原本就厂里的工人只是负责召集农民工,他有请人帮农民工记工,从工人工资里有提成,我爸爸的工资是从召集人手里拿没有直接从厂里拿,厂方律师认为工人跟厂里没有关系。我也找了爸爸的同事证明,劳动局最终还是定性为没有劳动关系!对此我不太了解,这样算不算事实劳动关系。 

调解 2010-01-07 22:2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应该是有劳动关系,也属于工伤,调解是你们同意的而又什么不合理的呢, 工伤的规定: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调解是双方对该工伤问题的互相妥协的结果,并且法院对调解的认可,也不能认定你父亲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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