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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下家,房产交易过程中因贷款问题导致过户日期比合同约定的日期晚了一月,原约定6月15日过户,过户当日支付第二笔房费用。因考虑到虽不过过户,但房费拿手上也没用,所以6月23就很自觉地给了下家第二笔房费,7月13日贷款批出,与上家过了户,过户当天上家提出我延期违约了,要我付违约金,我很好说话的给了比合同上违约金更多的钱给上家作为我的赔偿。此后按原合同约定7月30日上家交了房,合同中还约定8月18日上家迁出户口后我支付2万尾款,现上家至9月14日才迁出户口,我提出扣除尾款中的部门金额作为违约金,上家不依,称因之前我的违约才导致他们晚迁户口,前面过户日期的延后是可以交房日期及迁户口日期延后的。请问他这样说是正确的吗?我可以扣除合同中约定的晚迁户口的违约金吗?

其他 2013-10-29 12: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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