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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先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后甲未经乙同意又把房屋卖与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我知道应保护乙的抵押权,但是不明白为什么已经有了抵押登记,又可与第三人办理过户,而且如果丙想得到房屋产权就必须代甲清偿乙的债务,如果丙不清偿呢,凭借房产证就不能拥有房屋吗?不动产的公信不就受到挑战了吗?

抵押担保 2013-11-15 21: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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