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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关于实习协议的问题 是这样的 协议有这样一条 第八条 本协议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均有权提前三十天通知的情况下提出解除本协议。再未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则需支付相当于当月全部工作日的实习费用.在乙方完成交接工作后,甲方为乙方结清当月生活、交通补助费。 我遇见的情况是 这份协议的后面都是本人签字但没有公章如下: 甲方: ***(直接管我的人名) 乙方:**(我的名字) 签约时间:2009年12月3日 签约时间: 2009年12月3日 (数字是本人写的这里的本人是指签字的两个人非同一个人,甲方是招聘的公司 乙方是实习生 ,前面规定了) 1问: 这个协议是否会因为没有后面的公司公章而没有法律效力 ? 因为乙方得罪了签字的主管 既实习生得罪了主管! 主管就解雇掉了了实习生并且让他停止工作,第二天不用上班了并离开公司! 但主管没有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 并且当时也不写解雇书面通知 而且主管不支付甲方违约费用! 主管的观点是 这个协议没有用。因为不是劳动合同! 所以主管有权想什么时候赶走就什么时候赶走实习生。 并且主管拒绝支付违约金并让实习生去告。 2问 :实习生真的没有权利索要违约金么? 主管坚持不给,实习生用法律武器是否可以保护自己? 当然协议必须有效是最重要的!

其他 2012-03-23 13: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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