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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8年三月份在模具厂上班。刚开始我是学徒。我有个五菱面包车(46000元)。老板说车1000元工资1200总共2200.车的保险.油维修费都是老板出。没有休息天。没有社保。到2008年五月份老板晚上开会直接和我讲以后我主要负责公司拿货送货。事前也没有和我商量。后面我也没有问老板。因为在公司做事坐什么也是做。刚开始进公司的时候和老板说的是当学徒。然后六月份发工资2600元。我想问一下。这工资合法吗 ?第二.我在这公司上班是早八点到晚八点。然尔 经常忙到晚上就十点钟,很忙的时候。有事忙到深夜一二点钟 。我想问一下我这工资怎么算。我公司总共六人。 他们可以证明我经常加班到我上九十点钟 。愿意帮我做证明。我想我能拿多少钱。

其他 2010-01-14 18:2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工资是由双方协商的,只要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的标准即可 存在加班事实的,可以主张加班费 如果离职所获得的经济补偿,根据你的具体情况会有很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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