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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无固定劳动合同。岗位合同采取一年一签。我的工作岗位还在,我也能胜任。领导怕我知道见不得人的内情,就找几个人给我弄成末位(分数没公布,况且职代会规定各部门自己打分,我科长有书面证明我工作能很好胜任,院长下不了台),同时又把我部门减一人,这样硬把我弄下岗,还不给生活费。我要求恢复原岗位。如果变更应与我协商。由此造成的损失单位应怎样赔偿?是按劳动合同法82条、还是85条?同时是否还可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加赔1至5倍?

调解 2010-01-18 19: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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