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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于2006年6月进入一家外资企业,我即当驾驶员又当办公室主任。每月的考勤卡上均有加班记录并月底有老总签字认可。但美国的董事长至今未付过加班费,我只要提出,他就说要么走人,要么就没有。 又听说,加班费的有效其为二个,二年以上就全部过期,有这个说法吗,请教大律师了。谢谢!

仲裁 2010-01-19 18:1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仲裁时效是一年,从知道或应该知道之日起算。但要求支付加班费一般都支持二年以内。理由是公司的档案保留两年,该档案也包括加班的一些证据。公司有可能无法进行举证两年前的这些证据。因此仲裁部门只认可两年以内的加班工资,虽然这对劳动者来说是很不合理的。
  • 时效没有问题的。不存在2年的问题。一般现在有一个1年的规定。但是你的情况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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