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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在办理货权质押业务时,借款人将该批货物的货权质押给银行,但未签署质押协议,仅是规定由发货人将货物运抵目的站,并指定银行为收货人,并仅能凭银行提货通知单提货。是否因此可以认为该批货物的质押权属人是银行,当借款人违约时,银行能处理该批货物吗?

银行 2008-07-15 00: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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