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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A与B是女婿与丈人关系。房产证是A名字,但这房子是B单位所分配,由于97年房产改革,按工龄决定价格来购买,A工作年龄长,所以最后写了A名字,B在06年过世,A最近才把房子卖了。兄弟CDE不服,将其告上了法庭,所调出材料还是对CDE有利,但法官却由四个字继承事实这一说法结案陈词。说错也错在97年了,现在没有办法了。。请问这官司是不是真像法官所说,再打下去也没意思呢?

其他 2013-11-29 11:46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产权是A的这是既成事实了,除非证明登记错误,否则法院肯定维持这个事实情况了。
    【追问】我们的证据是有97年买断房屋所有权时派出所开据的a确实居住在此房屋,及户口也在此房屋的证明,但并没有b同意将房屋所有权全部给a,而a现有的证据就是01年b写的遗嘱,但01年时b已经患老年痴呆。为何开庭时法官轻描淡写的就说继承事实,真还有怀疑过法官是否被买通这一想法。。房产证所有权是谁的就无法再打了吗?谢谢
  • 产权是A的这是既成事实了,除非证明登记错误,否则法院肯定维持这个事实情况了。
  • 那你可收集证据起诉解决的
  • 产权是A的这是既成事实了,除非证明登记错误,否则法院肯定维持这个事实情况了。
  • A取得了产权是事实。应当认为是赠与。赠与已经完成,要不回来了
  • 可以打下去。
  • 产权是A的这是既成事实了,除非证明登记错误,否则法院肯定维持这个事实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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