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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亲戚有一套私房(旧房),前后两套房,他想把前面的一套卖给我,后面的他自己住,但只有土地证,(买他单位倒毙后留下的房子,单位给每个买房的人只办有个人土地证,房子太旧没人想要,所以只有土地算了钱的,上面的附着物--旧房子就没算钱,但土地证到户后,上面的附着物自然就也成了个人的了),亲戚说就当土地使用权出售,但我不想和他共用一个土地证,如果我买下,可否再办一个我个人的土地证?怎样办理了?

其他 2019-08-03 04:23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土地证办理注意事项
    1、房屋转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移,需提交房屋买卖协议、房照、原土地使用证。
    2、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继承,赠与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或使用权人亲笔签名协议与街道证明。
    3、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
    4、买卖分宗、继承、赠与分宗须双方共同到局办理。
    5、新建房屋土地登记需提交土地和规划部门建房批件。
    6、委托代办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
  • 土地纠纷的实质是土地权属纠纷,即是指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它包括农地、山地、草原、水域等因所有权、使用权受到侵害而引起的争执。权属纠纷发生的原因很多,主要是由于地界不清、土地权属紊乱、政策和体制的变更,以及其他历史遗留问题等。
      (一)土改、合作化时留下来的土地权属未定,地界无明显的标志或土地证上规定得不够明确。
      (二)公社化时期体制调整,新划地界不清或调整不合理,协议书订得不明确。
      (三)因过去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变动的土地。
      (四)因历年集体搞水利建设、平整土地造成地界变更,土地原有状况或新队之间归并,原有田界铲除,无原始记载,现在恢复乡村原建制无历史依据可查考的土地。
      (五)因行政区划变更,原社队之间、社队与国有土地之间因插花地互越地界以致地界不清的土地。
      (六)因移民开荒,侵占他队的荒山、荒坡、荒地和原权属不清的公共土地。
      (七)因其他各种历史原因遗留下来的土地瓜葛问题。
      (八)因土地的征用、承包等引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而产生的权属争议等。
      (九)乡镇集体企业建设用地,由于过去没有具体规定,需要重新给予核定。
      (十)乡村公共事业或公益事业占有的土地,过去没有给过补偿,群众后来提出要补偿等问题。
      (十一)1950年无偿划拨的荒山、荒坡、荒地等,当时未计算面积,并无规定地界,几经变迁,从而引起地权、地界的争议。
      (十二)有的单位征用土地的证据遗失,无据可查,从而引起的土地争议。
      (十三)农民使用的宅基地,因地界不清,从而引起的土地争议及城镇个人因地界不清引起的土地权属争议。
      (十四)企业与企业之间因土地权属不清引起的土地属争议。
  • 房屋产权是指产权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和对该房屋所占用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使用权是对房屋的实际利用权力。
    使用权买卖从法律角度来说,其实质是变更长期的租赁关系的承租人。由于现在买卖的只是房屋的使用权,双方存在的只是租赁关系,所以如果购买使用权后想再上市交易的话,需先将该房屋按照成本价购买,然后按照已购公房上市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方可上市交易。
    公房承租人之间以互补差价的方式互换房屋使用权; 公房承租人有偿转让房屋使用权; 公房承租人以房屋使用权交换住房产权; 公房承租人将其承租的公房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使用。 房屋使用权交易的条件及办理手续:  (1)持房屋使用权上市交易一方当事人应当是公有住房合法承租人。
    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屋产权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规为40、50年或70年不等,届满自动续期,续费按当时的1%-10%来增收(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建议咨询当地主管部门。 武汉律师:张南辉律师
  • 具体去土地部门咨询一下当地的土地政策,各地有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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