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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地产开发商,被告是施工单位,案由是这样的;被告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了我们开发的一栋综合楼,并如期竣工验收合格,我们将该楼销售一空,当用户进户后出现一些质量问题<保修期内>,因此用户拒付剩余房款并将情况反应到建设局,建设局经核实后给我单位发了维修通知,我单位根据建设局的要求多次通知施工单位进行维修,施工单位以工程以验收合格为由拒绝维修,无奈我们将施工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其给付费用自行维修,我们先后申请法院做了<质量司法鉴定>,证明了部分工程未按设计图纸施工,造成了后果,我们又申请做了<维修费用司法鉴定>,一审法院支持我们的请求,被告上诉,二审法院以;1.司法鉴定报告能否对抗行政验收报告.2.该楼产权已经转移,开发商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将此案发回从审.请求各位朋友给予帮助,司法鉴定能否对抗验收报告 ?我们是否具备主体资格?如果具备主体资格,我到哪里能够找到有关的司法解释或有关理论依俱.不盛感激.急待回复.谢谢.

诉讼 2008-07-17 11:1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验收是楼房整体达到标准,并不代表没有其他不影响整体的质量问题 开发商当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在保修期内开发商对业主有保修义务;而建筑单位对开发商在质量保修期内有保修义务
  • 第一,行政验收只是行政机关对该楼房履行的一种法定的验收手续,并不证明通过了行政验收的房子就一定不会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司法鉴定对该房子的证据效力高于行政验收.第二,开发商起诉建筑商依据的是双方的承建合同,理由是建筑商违反了合同中对建筑产品质量保证的义务,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开发商是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我想,我的这个分析应该能对你有所帮助吧.建议你们多跟你们的律师进行沟通,律师在这方面具有你们所不具备的经验和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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