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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榆县劳动局作出工亡认定行政行为是在江苏省2005年4月1日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之后;事故发生时间为2004年1月16日,工伤认定申请书申请日期为2004年6月22日,劳动局作出的2006年3月3日工亡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2款;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8条规定。2006年5月8日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2款规定作出撤销工亡认定决定,我对赣榆县劳动局作出的撤销工亡认定决定不服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法院判决维持了赣榆县劳动局的撤销工亡认定决定行政行为。明显是劳动局作出工亡认定决定时错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2款规定。我现在继续申诉、、、、

其他 2013-12-07 12: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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