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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9年12月2日到4日,信用卡被人盗用刷卡共计约12万元,直到4日那卡人那卡回来才知道了这些情况,当时就想报警,可是因为那卡人是前男友一付可怜的样子,祈求说只要几天时间就还上,本人因为不忍心就相信了对方并且让对方写下了拿卡刷卡的事实以及如不还款愿意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和利息的声明,过后谁知道对方一拖再拖,本人感觉到事情的严重性决定报警,但是对方不回信息也不露面,到当地公安局想报案,公安局说这个问题比较复杂,说有这个条子只是借贷关系不构成立案的条件。建议我先等银行的票据下来再到公安局,因为当时我本人没有持卡消费,消费也不是我本人的签字。现在非常着急不知道是应该先诉讼还是先报警。请资深律师解答。谢谢!

银行 2010-01-31 17: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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