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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我是一名劳务派遣工,现被派遣在无锡市公交公司从事一线公交驾驶员职务。已连续干了4年。本单位原来大部分派遣工已陆续转正,本人因年初尿结石开刀病假了两个月所以未被转正。现在劳务派遣合同到期,公交公司通知我继续签劳务派遣合同,我感觉这有违《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第六十六条规定。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r\\n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我在一线岗位工作远远超过六个月了。我就想和用工单位签正式合同。如单位不同意,原派遣合同到期我不续签能得到经济补偿吗? 谢谢!

其他 2014-03-16 20: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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