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是事业单位的一名临时工,在2003年底的时候单位集资建房,当时允许在岗的正式工、临时工集资,我就交了十万元首付。之后房子建到了二层,就因种种原因没有再建,一直荒费。期间换了几任领导,也没有解决这个问题。现在荒费的房子已被单位卖给了开发商,又联系另一房地产开发商,在另一地点以低于市场价、高于成本价的价格购买一批房屋,顶替集资建房。计算房价后除去首付,把剩余房款交齐。但只允许正式工要房,将我们几个临时工的首付集资房款,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本息一块退还给我们,不再允许我们要房。 请问,以前单位允许我们临时工集资建房,都是通过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的,现在说不让我们要就不让要了,这种做法是否违犯法律?正式工、临时工不同等待遇,公正何在?或者说,单位以我们是临时工为理由不让我们要房,是否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劳动法>>有没有明文规定保护临时工合法权益条文?如果法律也说我们不能要房,哪这个退方法是否合理(因为房价的涨幅远远大于银行利率的涨幅)?

其他 2010-02-01 12: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泰安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