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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是一家台资企业的员工,老板今天通知我2月底,我将被辞退。理由是老板认为我的工作不另他满意,但却无任一具例。 本人在此单位任职四年不到(2006年4月入职),共签订了两份合同,分别是: 1)试用期过后签订了一份三年期合约(但我手上无正本),签定合同也是为了税务局查帐。 2)第二份合约是公司为应付劳动部门检查,让我们补签了一下,且无副本,具体条款及合同有效期我已不记得。我们的工资是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基本工资,养老补贴。一部分就是当初谈好的工资-基本工资= 现金工资。其目的是公司为了逃税。我可以举列子。比如我的工资是5K ,基本工资1900元(发银行),养老补贴是500元,那么每个月10号随工资单就有2600元现金。 现在我想问的是 1) 公司以口头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我,且无明确的说明我是否有违返公司的条例的说明,在这种情况下,我是否可以向公司提出赔付? 2) 如果可以向公司提出赔付,那么我要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分别又是哪些补偿

其他 2010-02-02 13: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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