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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劳动合同签订了三年:2013-08-01到2016-07-31,其中试用期为2013-08-01到2014-01-31,由于进入之后,发现公司不怎么样,不想干了,给老板好几次提出离职,老板不同意,直到10月31日,我正式填写了离职申请,要求离职日为10月31日,老板还是不签,人事部也不接受,上面几个领导都找遍了,没人给签,离职单也不要,还在我们自己这里,我工作到11月13日,自动离职了,现在都快12月了,人事部还不给办离职手续,理由为老板没签字,我该怎么办?我这样合法吗?我还在试用期,理论上我提前三天就可以离职了呀(劳动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他 2013-12-28 12: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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