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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下岗职工,在2008年接手一家副食百货,在此之间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但2010年我去地税部门办理相关优惠手续,部门领导说我不符合条件,原店主已经享受完(原店主也是下岗职工),我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反而让我把以往的税款补交,他们给予的解释是“监管不严”,问我是否补交,对方就这样的一句给我造成很大的经济负担,(如果当时不符合条件,我不会接手这家副食店的)有知道的请给与解答,急!!!谢谢谢!!!!

其他 2010-02-20 13: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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