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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个四川的农村女孩。97年到浙江宁波打工,经过同事的介绍,认识了现在的丈夫。后来我四川的姐姐在宁波做生意亏损,向我丈夫借了钱。还写了借条。借钱以后我丈夫就经常跟我吵架,还打架。要么就使用冷暴力。2007年我要回四川老家,他不让我回去。我执意回去了回来,他就把家门锁住不让我进门。后来我的亲戚来了他才打开。2009年12月初,姐姐把钱还了大部分。还有一些没有还完。姐姐说到2010的年底还。这时我的丈夫因为和姐夫闹了矛盾。致使我和丈夫感情完全破裂。我要求离婚,丈夫说要姐姐把钱还了他就签字,所以没离成。但是我和丈夫已经分居,也没有沟通,夫妻名存实亡。请问如果丈夫不知道的情况下,姐姐把钱还给了我,然后不经过他的同意把钱买东西花了。这样可以吗?丈夫拿有借条,我收到钱以后打收条给姐姐可以抵消吗?

离婚 2010-02-06 06: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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