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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 公司承接了一个工厂的监控报警工程后,与一个工商户签订了委托施工合同,明确包人工、包验收、包安全。设备器材由公司提供,雇员由该工商户聘用,施工工具和安全防护用具也由该工商户自备。但一个雇员在施工现场(当时已下班)不慎从电梯井口跌落受伤,现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现法院已开庭审理并进行了两次调解,由该工商户承担70%的责任,公司承担30%的责任。 公司认为:1、电梯井口未设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是厂房施工单位留下的安全隐患,应由这个单位承担责任,但目前无法了解到这个单位,不能追加这个单位为被告(原告也未将这个单位列为被告)。2、雇员与公司不存在雇用关系,也就不存在作为被告的前提条件。而且与该工商户有合同,即使有责任也是该工商户的责任。3、雇员既不在上班时间也不在施工必须到达的区域从电梯井口跌落受伤。 请问律师,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吗?法律依据是什么?应该通过什么途径找到厂房施工单位追加为被告? 请指教,谢谢!

其他 2010-03-07 13: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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