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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房产继承纠纷,原审判甲胜诉(甲为法定继承人即儿子,乙收养不成立,也分到部分现金遗产),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两年后,甲将房产赠与第三人已过户(签赠与合同公证并过户,实际第三人在老家给甲盖一处新房,但并未写进赠与合同里),当年甲去世.时隔8年,乙向高院再审,高院得知甲死亡,指令中院再审,中院知甲死亡,无法开庭,又发回原审法院,问题(1)乙根本无收养证据,只说自己照顾多,分遗产少,甲除赠与房产外,无遗产,原审法院能开庭吗?(2)假如(也不可能)改判,甲以前的赠与属有处分权吗?乙能向第三人要回房产吗?第三人如何保护自己合法权利?

其他 2008-01-13 21:0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案子的关键在于收养关系成不成立,法院既然已经认定了收养关系不成立,乙也没有证据证明收养关系成立,那就是不能作为继承人继承遗产,因此甲的赠与行为是有权处分的行为,乙既然没有取得房产,当然没有权利向第三人要回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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