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是即将动迁的一户居民,房屋属于产权房,产权人是我父亲的堂弟(美籍华人),他从未在这幢房屋中居住过,这房子的产权原本是我父亲的祖父辈的,由于我的祖父30多岁就去世了,所以产权就属于我祖父的弟弟(也就是我父亲的叔叔名下),当时我父亲的叔叔曾经写过在上海的房屋由我父亲全权处理,但我父亲的叔叔和我父亲分别于1978年(左右)和2000年去世了,所以产权就留给了我父亲的堂弟(1994年也是我父亲亲自帮他办理的)。自2007年4月开始动迁以来,我们已通过各种途径和产权人联系,虽然他已知道此事,但始终未出现,目前户口上有3人(我祖母、我女儿和我)四代人长期居住在此,由于我们不是产权人,动迁组说我们无权和他们协商,但必须要我们搬离此房屋,等产权人出现后再协商解决,据我所知,腾空房屋是没人居住的房屋,而我们是一直生活在此的,我们当然应该算是安置人口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我们应该属于用益物权人吗?可以直接补偿的对象吗?

其他 2010-03-01 16: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上海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