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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套单位征地,个人 按照统一图纸自建的房子,于2006年7月建好,由于没资金装修,至今仍空置着.物业服务公司是2007年9月正式介入服务的.我们的业主委员会也不是所有业主选举产生的,而是单位领导派任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合同,也没实施细则细分入住房和毛坯空置房的区分问题,只定按房产权证的面积计算收费(每平米0.80元),在合同的第二款第七条上是这样注明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需按时缴纳物业费用.可是我没装修也没使用啊/另一个是必须缴纳了物业费才能领到房产证,所以至今我也没去领到房产证,我认为毛坯空置房不合全额收费,所以拒付,也向业主委员会书面陈述提请过,愿按50%缴纳,请他们与物业服务公司协商解决,但一直未能解决,还说服务公司不是没服务,而是我们自动放弃服务的,这种不实事求是的解决问题的说法正确吗?请问我能不能寻求法律判决这种不合理的多收费问题?

其他 2010-04-01 20: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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