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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有位亲戚有件官司很棘手,想咨询一下各位律师。 我亲戚今年刚过18周岁,和一个12周岁安徽女孩谈恋爱(有情书和照片为证),已经在一起一年,并且已经发生关系,但发生第一次关系时已经不是处女,本来与其家人私了,不料他们不讲信用,讲其女儿(养女)送到当地派出所,现我亲戚投案自首,关押在拘留所内,我想咨询一下,我们现在应该怎么做?官司打下来外面得到的最好结果是什么?

刑事辩护 2008-08-02 18:54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已经涉嫌强奸罪了,抓紧委托律师啊 详情你可以来电咨询苏州李加刚律师或带资料来面谈
  • 涉嫌构成强奸罪,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你的朋友已经自首,这是个争取宽大处理的情节!不知这个回答你满意否?!
  • 构成强奸。还要看看具体的情况
  • 涉嫌构成强奸罪,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 还是当面咨询律师更好 12岁,男方知道不,有没有严重后果
  • 涉嫌构成强奸罪。已自首,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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