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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公司签定了竞业限制协议,规定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在同行工作或服务,只在工资中规定并体现了竞保费,未规定离职后的补偿。现我提出辞职。请问该协议是否有效?现公司欲与我协商离职后的竞业限制补偿,我要求以前一年总收入的2/3为年支付标准,公司只愿出前一年总收入的1/5为年支付标准。请问如果我不同意接受,是否我是自动放弃补偿?是否仍要遵守竞业限制协议?

其他 2010-03-07 16:1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竞业限制可以约定补偿标准,协议不成可以不受限制。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禁止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不超过两年)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并约定当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时,要求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但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离职后遵守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是有前提的,即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必须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否则,竞业限制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可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对此,《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其中,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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