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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不想在这家公司干了,能直接走么?

争议解决 2010-03-08 17:3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您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从法律和职业道德的角度说,应该提前三十天告知用人单位。当然,出于现实的角度考虑,只要与单位作了相应交接,也可以直接走人。
  • 如果不是单位的原因,一般从法律和职业道德的角度说,应该提前三十天告知用人单位。当然,出于现实的角度考虑,只要与单位作了相应交接,也没什么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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