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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单位除名了我于07 年9 月因病休长假至今,期间多次请部门领导给调换工作为果,09年9月领导答应给我换工作我同意,可领导又反悔了,叫我考虑继续原工作,于10年2月我续请病假不批,并通知我必须回原岗位工作,否则按15天矿工除名,回家听通知。 我于86年参加工作,患有心悸,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我在新机餐厅工作,早上要4.30分上班,且活很重,我所在部门有适合我的岗位且还是雇佣的临时工,领导就是不给我换. 我于昨天3月9日接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没有任何补偿和赔偿,单位这样做合法吗? 请各位老师给解答帮助, 谢谢

其他 2010-03-10 10:49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单位做法不当,应当先更换岗位,如还不能胜任,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也要给予经济补偿。你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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