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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去年6月份在井下作业时发生工伤(右手 环指末端开放性骨折 做了内固定手术)当时工区领导 隐瞒了,在我强烈要求下单位在(6个月后)今年1月份给申报了工伤现在3月份了工伤认定还没下来,手好了想回单位上班单位领导说:我现在还没康复让我在家再歇几个月 等到鉴定结束后才能上班。申报工伤前六个月单位是按照病假工资支付的工资交费后 每月600元,申报工伤后单位是按照我的岗位技能工资支付的 交费后每月 900元。我看了一下《停工留薪目录》手指骨折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 现在已经休了9个月了 回去上班单位领导不让上 要等到定残后才让上班。按照《工伤保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我的停工留薪其如何计算?是按照《停工留薪目录》3个月 还是按照第三十三条 定残日止?

其他 2014-03-25 20: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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