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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外省人,于2008年2月23日到南京这家公司上班起到今日8月8日。公司说由于法人代表人在外国无法和我签订合同,并且也说我是外省人,又不是本科毕业生无法给我办理社保。并要求我必须把户口迁到南京才给我办理社保。试用期的时候底薪是700加50的公交费加50的话费补助,以及每天中午公司提供午餐。我想问下这算不算是违法了劳动合同法。1.公司应赔偿我5个月双倍工资。2.公司应给我办理社保。(无论我户口迁没迁)3.试用期低于南京市最低标准850。 由于之前公司无缘无故说是要放我两个月假,并且每个月只给我700块钱。并告诉我期间可以去找工作了。我觉得这是不对的。而且也没和我协商。就私自放我假。然后我就到劳动局提出投诉。过了两天公司把我招回公司说现在停止放假。但是现在要把我职位给调动一下。因为我们公司现在已经没有客服这个职位了。我只能选择销售或者辞职。并且给我销售的底薪才400块钱。说是按提成制的。我销售越多。我的底薪就越高。如果没有销售额或者销售额不达标就只给400块。我想问下。他这个算不算是劝辞。如果我不同意做这个职位我该怎么办。(我已经不想在这个公司做下去了)。不知道我现在提交辞职好像就没有公司对我经济补偿了。我该怎么办。附带提一下。我能提供工作证已经工资卡还有每个月公司发到邮箱来的工资单。如果愿意拿提成制的律师可以和我联系。希望是南京的。外地就请勿扰了。

仲裁 2008-08-08 14: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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