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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在2004年向人家买了一块宅基地100平方米左右,10万元,因为当时不能过户,故对方说只能写成赠与,然后我们就到公证处去公证.当时对方把宅基地证给了我.然后我就报建,并在2005年建了5层.今年年初,对方就打电话说想要回我的房子.请问我有没有权利不给,让他赔偿经济损失行不行?还是应该怎么办,请求律师指点.谢谢!

其他 2008-08-08 20: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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