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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于2000年7月1日入职某公司,如果2008年5月30日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补偿几个月的工资?是8.5个月还是8个月的工资?请问需要分两段08年之前和之后分别计算吗?谢谢!

其他 2010-03-18 00:08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可能诉讼时效已过。
  • 虽然劳动合同法是从08/1/1开始的,但实际上不用分段计算,因为此前的劳动部部门规章已明确了经济补偿的办法。
  • 委托律师
  • 看你们是怎么协商的,你08年离职,现在已经超过1年时效了啊。
  •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因此,公司应当按照你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应当支付给您8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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