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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7年11月1日跟公司签了一年的合同,8月12日突然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该同志不适合销售岗位或其它岗位工作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没有任何可以书面证明的培训和考核记录以及调动工作岗位等行为,每月的社保和公积金没有按照工资的全额标准来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按全额来缴纳的。现在公司将按补偿一个月工资和补交从2008年4月起到8月的社保和公积金的差额部分。现在我想咨询以下问题:一、这样的解除合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二、要求撤销解除并且恢复我的身份或补偿2个月的工资;三、我申请合同解除后的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四、年终奖金应按比例得到属于我的部分。五、要求单位补交从2007.11月到2008.8月的全部社保和公积金的差额;六、要求补偿精神损失费等。

仲裁 2008-08-18 11: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可以要求撤销解除决定,或者要求双倍赔偿,其他没有。
  • 根据你所讲述的情况结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我觉得公司违规解除合同,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补缴社保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如果还有疑问或有其他问题也可致电律师热线13817973826(上海)或发送邮件到hediwei@sina.com 
  • 公司违法解除,应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补缴自工作之日起的社保及公积金。
  • 可申请劳动仲裁。精神损失费一般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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