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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的房子购于2004年底,那时是老公单位一位同事买了单位里的一块地自己造了卖的,由于当时单位同时在造集资房,所以是承诺我们按集资房算的,不过房价是跟市场价一样的。房子还在造时我们就交了8万元的集资金,落成后马上就把房款一次性交清了,同时还交了3000元的房产证费,说好了房产证由开发商统一办理,当时是说反正也差不多这个数,多还少补。直到2007初,开发商说办房产证了,可是钱不够,像我们这样的可能还要交7000左右,让我们每户再交10000,当时大家也是想着先办来再说,必竟这事拖得太久了,所发都把钱交了。08年平6月,他把房产证做来了(这是我们侧面了解到了,他是一直都说没做出来)。后来我们一直在问他要,他都说过几天过几天,一直过了一年多,直到今年春节过后,问他他才说房产证可以拿了,不过还要交3000多。我说搞不明白,为什么我们才13万不到的房子,做房产证竟要1.6万呢?他到现在也不给我们一个具体说法,我说想了解一下这个比例合理不?

其他 2010-04-08 10: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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