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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3年购买丈夫单位集资房一套,已办理房产证,现我与丈夫离婚,其单位却以本房土地未办理土地使用证为理由,属于单位集资房,不允许把房子宣判给我,请问合理吗?法律有这一方面的约束吗

诉讼 2008-09-24 20:10 人浏览
共11位律师解答
  • 房证是房管局核发,则单位无权干涉法院判决
  • 如果你的手中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产证,那么任何人无权干涉法院判决结果。 但如果是单位的使用权证书的话,那单位的要求是合理的,只能判决分割折价款了。
  • 既然已经办理了产权证,登记在你们双方任何一方的名下,那就是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可以依法分割!但是如果该房占地是划拨土地的话,那么可能在分割后的承受该房产的人在处分上有限制,因为他如果要买卖、赠与该房产的话,还要补缴土地价款的!
  • 房屋产权的唯一合法的证据就是产权证,既然已经办理了产权证,那么任何人、单位均无权干涉。更不能左右法院的判决。
  • 房子可以判决给你,单位的理由难以成立。集资房虽然有福利性质,土地证也还没办,但这种福利既然归属某个家庭了,就可以在这个家庭内部分割,家庭人员之间如何处分这一财产是外面不应当干预的。 不过打起官司来争议是难免的,上面众多律师的观点就可说明这一点。 如有必要,可拨打13240285053,或登录东方法权网找那里的北京律师咨询。网址www.**quan.net
  • 1、如果你的手中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产证,那么任何人无权干涉法院判决结果。 2、如果是单位的使用权证书的话,你丈夫单位的要求是可以被法院采信的。
  • 集资房属单位福利,您与丈夫离婚,单位出具了意见,只能判决分割折价款了.
  • 单位无权干涉法院将房产判归谁所有。但如当时就登记在丈夫名下,判归丈夫的可能性极大,然后由他补偿给你!
  • 法律没有作这样的区分。
  • 已经办理了房产证,单位无权干涉法院将房产判归谁所有。
  • 既然已经办理了房产证,那么单位就无权干涉法院将房产判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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