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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宁波市江北**有限公司的员工(以下简称A),原先担任生产部经理一职,后工作调动,担任管理部经理。A公司的总经理(A公司法人的妻子)在2009年8月20日成立了宁波**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2009年丛中笑公司指派我兼职负责B公司的相关管理工作。2010年3月,口头让我全职负责B公司的管理工作。2010年4月,公司让我签署与B公司的保密协议和竟业禁止协议,对有些条款我觉得不合理,不同意签定。后因为我在下班后的个人时间内,有和V(B与其订购过产品,要求是不帖C的商标)谈过个人想开家C的加盟店,公司以我私下有想开店为由,单方面将我从原岗位调到A玻璃车间做员工,一开始说工资待遇按照个人计件计算,后说按照基本工资不变(合同上写的是基本工资1300,岗位补贴500,保密津贴400),这样单方面降职降薪逼迫我自己离职,以达到逃避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仲裁 2010-04-16 11:0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变更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需要双方协商一致。你可以拒绝,如果因你拒绝而无法正常履行原工作职责,你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赔偿你经济补偿金。建议你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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