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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限未到,公司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其有签署的劳动合同中有一项内容“由于项目终止等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劳动法规定解除条件?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吗??服务项目于2014年7月4日终止。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12月31日到期,但公司要求与员工于2014年7月4日自动终止劳动合同。且公司在7月1日才给出解除劳动通知。至今天7月4日都没有和员工沟通与协商相关内容。且员工1-3月的第一季度考核工资至今没有发放,原规定是满1季度一次发放,问题是公司也没有进行情况说明或与员工协商,这种现象是否属于拖欠工资??第二季度4-6月绩效考核工资也没有发放给员工,包括6月的工资。劳动合同上写公司承诺每月15日是发薪日,遇节假日延期发放。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可否向公司申请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法如何计算?(签署劳动合同期限2011年1月1月到2014年12月31日)公司没有提前1个月告知员工,员工可否向公司申请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如果可以,那么,多支付的这一个月工资按什么计算?谢谢!

其他 2014-07-04 16: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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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您的描述,这种情形属于无过失辞退,公司至少要按照N+1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协商不成的,请及时联系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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