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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的房产给别人拿去抵押贷款了,抵押契约上约定的抵押期限到01年就到期了,他项权利登记证上也写的是到01年5月30日止。 请问在约定的抵押期限到期而贷款没有还清的情况下,我如何才能拿回房产证并注销他项权利登记? 约定的抵押期限有效吗?(不清楚主债权还款期限,能以抵押契约上约定的抵押期限为准吗?

其他 2008-02-21 00:0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如果约定的抵押期限或者登记期限低于主合同债务履行的期间,依法该抵押期限约定没有法律约束力; 2、不论是哪种情况,抵押权人都会实现抵押权,你想拿回房产证的机会渺茫。当然借款人还款就另当别论了。 3、如果抵押权人实现了抵押权,你还可以向借款人追偿; 4、你现在应该做的就是拿着你的全部资料,当面咨询律师 ,可能在合同上是否能找点机会。另外最主要的就是你要查找借款人的财产,包括房产、存款、股权、债权等。以备将来需要。
  • 那么我现在应该怎么做呢?跟银行交涉?跟房管局交涉?
  • 约定存在无效的风险.根据具体的抵押贷款合同或许会有转机,建议带起材料找律师当面咨询.
  • 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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