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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继父和母亲结婚三十多年没有生育(原婚也未生育),后因家庭矛盾,在没有同我母亲协商,也没告诉养子女的情况下,擅自将他和兄长共有的祖屋全部转让给其兄长一人改建成商品房出售获利。依《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继承的财产归夫妻共有。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现我母亲身体偏瘫,生活不能自理,无职业,家里无田无地无产业,没有生活来源。因此想提起诉讼,要求我继父擅自转让行为无效,将改建后的商品房兄弟两人分享,分享后归我继父的部分划归夫妻共有财产。现在的问题是没有证据,因为我继父从小就给了出去,后来又转了商品粮户口,参加了工作,但是事实是他原来的老婆是农村户口,在老家有一套住房,后和原老婆离了婚又同我妈结婚,在农村的祖屋是一直存在的,并且是和其兄长共同赡养其父母,其父母早几年去世后,也没有遗嘱说房屋归谁继承,房产证也不知是否有?在这种情况下能否提起诉讼,如果提起诉讼需要提交哪些主要证据材料才能胜诉?谢谢

其他 2008-09-25 20: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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