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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和房主及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的第六条规定:如卖方违约,卖方应双倍定金退还乙方,同时赔付中介公司全额佣金;如买方违约,则买方所付定金归卖方所有,由买方赔付中介公司全额佣金。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房产成交价的5%支付赔偿金。现在由于自身原因,我们决定不买这套房子了,房子的定金我们是肯定不要了,中介费我们也全额赔给中介公司,那5%的违约金是否是合理的呢?因为我们看了南京市房产管理局的示范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其中说到“ (三) ▲本条违约责任规定明确。三方都须共同遵守。违约金支付以约定为准。两种方式可选择其一,但须约定清楚。但须提示的是,如果买卖双方已选择适用了定金罚则,那么买卖双方就不可同时再适用违约金。但与中介公司之间如无定金约定,可适用违约金。”那房主是否有权再向我们索要5%的违约金呢?谢谢!

其他 2010-04-26 09: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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